一、总则 1.为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关于加快培育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传统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振兴。 2.本办法所指御用品文化产品是指历史比较悠久,拥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3.御用品文化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传统文化评价为基础的推进机制。 4.御用品文化产品申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5.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各地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6.主任办公室授权各地方办事处实施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的评价工作,并推进御用品文化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7. 主任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对产品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8.各地方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 9.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10.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单位须每年向主任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保护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和经营情况的报告,由主任办公室审核备案。 11.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单位应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证书的企业,地方办事处可提请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证书,收回证牌等,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对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的产品,如产品质量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经主任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的将暂停或者撤销对该产品的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 13.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主任办公室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主任办公室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证书,并予以公示。 14.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产品只是对其承载的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15.参与御用品文化产品保护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地方办事处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地方办事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16.本工作管理办法由主任办公室负责解释。 17.本工作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